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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4-05-04 15:06
青县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 凡在青县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固定资产5000万元(外资按同期汇率折算,下同)以上、投资强度250万元/亩以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可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25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实行“一事一议”,在土地出让、基础设施配套、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更大的优惠。
第二条 开发区内新建企业,从企业投产年份起,三年内每亩每年平均实际纳税达到5万元的,按项目实际用地一次性给予每亩1万元的奖励;每亩每年平均纳税超过5万元的,每增加5万元,奖励金额每亩提高1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用地的政府实际收益价格。
第三条 开发区内新建企业,从企业投产年份起三年内,企业当年实际纳税达到100万元的,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当年实际纳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当年实际纳税超过100万元且纳税数额较大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开发区内新建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每年给予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同等数额的资金奖励。企业延迟约定开工、竣工时间,未能按期投产的,视情况减少企业上述奖励政策的享受年限。
第五条 开发区内新建企业,建设期间所有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六条 开发区内新建企业,年纳税达到如下标准的,按企业高管人员当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同等数额奖励企业,奖励期限为5年。具体标准如下:年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3名高管人员进行奖励;年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5名高管人员进行奖励;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10名高管人员进行奖励。
第七条 在开发区设立企业总部的,开发区管委会无偿提供办公场所。
第八条 企业引进获得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以上的科研人员,以及在某科研领域水平领先的技术人才,县政府可在津贴、住房、交通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 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县外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建厂,投产后继续生产该品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实行审批手续包办制。凡进驻开发区的企业,项目生产运营前的所有审批手续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办理,提供包办式服务。
第十一条 在开发区投资并在本县居住的国内外客商及其家属,可自愿参加青县的合作医疗和合作养老,子女入托、入学可自由选择幼儿园、学校。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青县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冀青字[2012]2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青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稿源:青县政务网
编辑:董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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