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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纪委监察委关于设立举报奖励的暂行办法
时间:2018-07-30 11:36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党员、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违法犯罪线索,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内容

    (一)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直接参与涉黑涉恶犯罪问题线索。

    (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问题线索,包括为黑恶势力分子站台助威、开脱说情、提供支持等。

    (三)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团伙“保护伞”问题线索,包括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或企业入股分红、收受贿赂,对黑恶势力团伙犯罪不闻不问、压案不查、隐匿线索、毁灭证据、降格处理、提供保护、徇私舞弊等。

    (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等问题线索。

    (五)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等问题线索。

    (六)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等问题线索。

    (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等问题线索。

    (八)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玩忽职守、失职失责,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等问题线索。

二、举报办法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来访、来信(青县纪委监委信访室)、来电(0317-4021138)、举报邮箱:qxjwjcs@126.com等方式举报青县范围内党员、公职人员的上述问题线索。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应提供联系方式,并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县委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青县纪委监委对举报人相关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三、奖励标准

     群众举报的相关线索,经查证属于违纪的,在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并做出党政纪处理后予以奖励;经查证属于违法犯罪的,经审判机关作出判决后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据实核拨。具体标准如下:

    (一)举报党员、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经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以上的(含留党察看),每处分1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以下的,每处分1人奖励500元。

    (二)举报党员、公职人员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涉黑涉恶类罪名审判定罪的,每判决1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三)举报党员、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团伙“保护伞”,经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包庇纵容或“保护伞”类罪名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3000至10000元。

四、举报要求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违纪违法党员、公职人员的姓名、单位、政治面貌、住址、通讯方式等情况。

五、奖励发放

    (一)举报人提供的违纪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县纪委监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举报时间先后、内容详细程度综合排序,只对1个举报件的举报人员予以奖励;一人举报多个案件的,按举报案件数量分别予以奖励;举报线索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只按照所符合的最高奖励标准奖励一次,不累计奖励;未接到县纪委监委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

    (二)举报人自接到县纪委监委奖励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附则

    (一)县纪委监委受理举报问题线索后将按程序进行核查,一般在六十日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二)举报受理单位、核查办案单位及参与奖励的工作人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县纪委监委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终身负责,并依法依规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及时查处,并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青县纪委监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

稿源:青县周报
编辑:董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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