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青县经济开发区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推进县经济开发区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第一条 鼓励兴建企业。设立全民创业专项资金,开发区内新建企业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完成规划设计的厂房、办公楼等全部建设内容并投入生产的,按项目实际用地一次性给予5000元/亩的创业专项资金补贴。
第二条 鼓励集约节约用地。认真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产品研发、企业技改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鼓励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增加土地投资强度,实现用地扩容。凡建设多层自用生产性用房(不包括办公、研发、仓储等附属用房)的新建企业,经规划部门许可,项目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层高等规划指标达到县政府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二层厂房以上部分5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三条 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设立县级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符合专利申请资助条件的优先给予专利申请资助。
第四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鼓励企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尤其是京津院校进行产学研合作,可按照不超过其技术交易额或合同额的10%给予资金补贴。对以优质发明专利投资入股或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不超过专利价值的20%给予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发展电子商务。设立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定数额奖励。对新建为行业、企业或个人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给予5-10万元补助。
第六条 鼓励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与团队。设立人才专项资金,对引领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和创新转型需求,带科技、项目资金来青县经济开发区的领军人才,给予100-500万元的科研成果产业配套资金,并给予50万元的安家补贴。企业引进获得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以上的科研人员,以及在某科研领域水平领先的技术人才,县政府在津贴、住房、交通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条 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实际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县财政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引进的国内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其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县财政给予资金支持。
第九条 推进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者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县外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建厂且投产后继续生产该品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河北省名牌产品、河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河北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河北省优质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在我县注册的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含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在其他资本市场上市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符合以上奖励、补贴补助、资助条件的开发区企业,应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上报县政府;县政府研究通过后,县财政局负责兑现奖励、补贴补助、资助等资金。符合以上奖励、补贴补助、资助条件的非开发区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上报县政府;县政府研究通过后,县财政局负责兑现奖励、补贴补助、资助等资金。
以上条款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