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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行动的通告
时间:2014-05-04 13:18
    为深刻汲取近期全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决定从即日起至7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动整治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高层、地下建筑;
    (三)建设工程施工工地;
    (四)“三合一”、“多合一”场所;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二、行动整治内容
    (一)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三)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四)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五)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六)单位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自通告之日起,全省所有通告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应按照本通告要求进行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并于7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当地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要将单位、场所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在互联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拒不整改的场所,一经发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从严处罚。对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造成火灾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所有权人、经营权人以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广大群众可通过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积极向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场所,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2013年7月 1日
稿源:青县政务网
编辑:董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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